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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失效]


  (二)购买办公用房:法人金融机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一次性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购房房价的3%给予一次性补贴。

  (三)租用办公用房:法人金融机构,连续5年给予租房补贴,其中前3年内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后2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15%给予补贴。区域性分支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连续3年给予租房补贴,每年按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的30%给予补贴。若新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价格低于房屋租金市场指导价,则以其实际租价为基准计算租房补贴。享受补贴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对外转租。

  第五条 享受一次性落户补助和购地、购房及租房补贴的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应当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材料,并承诺10年内不迁离厦门。

  第六条 对我市法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50万元补助;对我市法人证券、期货业金融机构到异地及境外设立分支机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10万元补助;对我市区域性金融分支机构到异地设立直属分支机构的,每增设1家分支机构给予30万元补助。

  第七条 对我市金融机构和金融配套服务机构引进的高级管理人员和保险精算师、保荐代表人等专业技术人才,给予以下优惠:

  (一)符合引进人才有关文件规定条件的,可申请引进人才经济补贴或者人才住房、安家补贴或生活津贴,并在职称评审、子女就学、配偶就业、户籍迁入等方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其中,人才住房房源单列。

  (二)赴国(境)外培训纳入本市人才培养计划,并提供便利。

  (三)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享受我市相应医疗待遇。

  (四)因公出国赴港澳台申请予以优先办理。

  第八条 驻厦金融监管部门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市政府给予奖励。

  第九条 对争取到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意义的金融政策或创新试点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本着“一事一议”原则,给予重奖。

  第十条 市财政在预算中安排金融业发展专项资金,确保本意见的落实兑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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