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金融业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2011修订)(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8日,实施日期:2011年11月1日)废止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厦府〔2009〕399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人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厦门银监局,厦门证监局,厦门保监局,有关金融机构: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已经市政府第87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
鼓励金融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第一条 为优化我市金融业发展环境,培育壮大我市金融服务业,促进金融业更好地服务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推进海峡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建设,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对在厦门新设立或者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按以下情况分别给予一次性补助。
(一)法人机构:注册资本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金融机构给予100万元的补助。其中,注册资本超过1亿元的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100万元的补助。注册资本在10亿元以上(不含10亿元)的,超过部分每增加1亿元增加200万元的补助,补助最高限额2000万元。
(二)区域性分支机构:补助100万元。
(三)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补助100万元。
(四)境外银行代表处:补助20万元。
第三条 对我市法人金融机构增加注册资本的,按照本意见第二条第一项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
第四条 对在厦新设立或新迁入的金融机构、金融配套服务机构,购地、购房及租房给予以下优惠:
(一)购地自建办公用房:建筑面积自用率达到60%以上,经市政府批准,采取“一事一议”的原则,给予办公用房建设费用上的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