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三)违反重要区域和重点地段规划控制原则的;
  (四)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
  (五)加层建设的;
  (六)将公共层(包括屋顶、公共露台、结构层、架空层等)封闭改为室内房间的;
  (七)其他严重影响规划的情形。
  五、因各种原因无法组织建筑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出具检测方案,由有资质的建筑工程质量检测单位检测,设计单位对检测结果做出是否满足结构安全的意见,并经建设单位、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确认。如满足结构安全,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依据设计单位的鉴定意见出具质量监督意见。
  六、依法应当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验收的房屋,未经消防审核、验收或经消防审核、验收不合格的,按现状直接申办消防验收手续,如无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或存在其他严重影响消防安全问题的,由消防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意见。
  七、未通过园林、环保、水务、人防、气象等管理部门验收,但不影响房屋使用的,由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意见。应当征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法追缴。
  八、国有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房屋所有权人再行转让的给予办理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市土地管理部门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办理土地登记手续。涉及土地过户的相关税费由税务部门予以追缴,土地出让金由土地管理部门追缴。土地出让金的计征标准由市土地管理部门另报市政府确定。
  九、土地超容积率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金的,可先给予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金由相应的征收部门向建设单位追缴。
  因建设方擅自改变土地用途问题影响房屋登记的,经规划管理部门确认不严重影响规划的,可先给予办理房屋登记。改变土地用途应补交土地出让金和税金的,由相应的征收管理部门向建设单位追缴。
  十、经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确定可进入房地产办证程序的,应进行房屋测绘,房屋测绘涉及房屋公共部位、专用部位、基本单元规划用途的,经市规划管理部门确认后,确认结论作为房屋登记的依据。
  十一、经有关管理部门出具确认意见的房屋,按照下列规定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