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的若干意见
(海府〔2009〕127号)
本着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的原则,为妥善解决我市历史遗留的办理房地产证问题,维护社会稳定,促进房地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2006年12月31日前,在本市城市建成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经规划、建设管理部门批准建设并实际交付或实际使用但因建设中存在问题未办理房地产证的房屋,适用本意见。
二、属于本意见适用范围的房屋,有关权益人、权利人应当及时向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提出房地产权属登记申请并提交相应的资料。
有关权益人、权利人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
(一)建设单位存在的,由建设单位申请;
(二)建设单位主体不存在或因其他原因不申请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
(三)建设单位存在改制、合并、分立等情形的,由原建设单位权利义务的承接单位申请;没有承接单位的,由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单位组织业主申请;
(四)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由建设单位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个人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的,由房屋所有权人向市土地管理部门申请。
三、经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确定适用本意见处理的房屋,由有关管理部门依据本意见的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相关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各管理部门在收到市解决办理房地产证历史遗留问题办公室转办的资料后,应在20个工作日内做出处理意见。
四、经规划许可,但建设单位擅自更改规划许可内容违规建设,或规划报建资料缺失、规划验收未通过的建设项目,不严重影响规划的,由市规划管理部门出具认定意见。
严重影响规划的建设项目,对合法部分先予以规划核实,对不合法部分,不予以核实。
前款所称严重影响规划的建设项目,是指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内容,情节比较严重的,包括下列情形:
(一)占压原规划审批的道路红线范围的;
(二)占用消防通道、公共绿地、高压供电走廊、地下管线、防洪排水等公共服务和基础设施用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