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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级财政支持构建现代产业体系的意见


  四、对完成工业倍增计划的企业进行奖励

  凡完成工业倍增计划目标且年纳税额达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其上缴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超过当年财政收入计划增长幅度的,按超增长额市级留成部分10%对企业进行奖励。

  五、引导和支持现代服务业发展

  (一)鼓励境内外企业全国性或区域总部(管理中心、研发中心、营销中心、结算中心均在我市)落户石家庄。对新设立的总部或地区总部给予一次性奖励,奖励金额为注册资本的2%。

  对新设立的总部自建办公用房的,免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渣土处置费、墙改费和散装水泥专项基金。

  对新设立的总部,前二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分享部分全额返还,后三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分享部分返还50%。

  (二)对投资1亿元以上的新建物流项目和商贸服务业项目(不含房地产项目),前二年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全额返还。

  (三)鼓励国内外会展公司和会展机构落户我市。新设立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专业会展公司,从事会展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市级分享部分,两年内全额返还。

  (四)凡在我市举办的展位超过300个标准展位或展览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商品交易会、展销订货会,给予承办方一次性30万元补贴。对在我市首次举办的全国性展会,根据其影响力,给予主办单位50万-100万元的奖励。

  六、大力支持农业产业化发展

  (一)鼓励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对新建投资规模1000万元以上的农业产业化项目,按其投资额给予3%补助。

  (二)鼓励以土地承包经营权、资金入股等方式,组建农业专业合作社、农民联合体等新型农业合作组织。对带动农户100户以上或土地经营规模500亩以上的新建合作组织,每个补助10万元。

  (三)支持农业科技示范园区建设。对市级以上农业科技示范园区,给予50万-100万元的补助。

  七、鼓励科技创新和实施创名牌战略

  (一)鼓励企业建立技术中心和开发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新产品。对有关部门新认定为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重点实验室、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给予企业一次性50万元奖励(同一机构获得两个以上称号的不重复计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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