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做好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港澳毕业生在宁就业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宁政发[2009]30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关于做好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港澳毕业生在宁就业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做好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
普通高校学历的台港澳毕业生
在宁就业有关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加强我市与台、港、澳之间的人才交流与合作,鼓励和引导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的台、港、澳毕业生投身我市经济建设,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的台、港、澳毕业生在宁就业有关工作制定实施意见如下:
一、凡按国家教育部、国务院台办、国务院港澳办、
公安部《关于普通高等学校招收和培养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地区及台湾省学生的暂行规定》招收,并取得内地(祖国大陆)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学历的台湾、香港和澳门地区的毕业生(以下简称台、港、澳毕业生),符合国家相关政策规定的,可进入我市就业市场,通过双向选择,实施自主择业或创业。
二、台、港、澳毕业生在我市就业的,可应聘或受雇到我市国有企业单位和各类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就业。从事国家规定职业(技术工种)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具有相应的资格证明。
三、台、港、澳毕业生符合我市事业单位(不含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下同)公开招聘条件的,直接报名参加,通过公开招聘程序进入事业单位就业;在全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中,可根据工作需要为台、港、澳毕业生单列招聘计划实施招考;必要时也可举办面向台、港、澳毕业生的事业单位专项招考。
四、台、港、澳毕业生毕业两年内在我市申请办理市场主体手续的,可按有关规定给予相关规费的减免优惠,符合条件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及财政贴息。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一般在5万元以内,规模较大的可提高到10万元。从事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全额贴息,从事非微利项目的由财政给予50%的贴息。同时在创业场地、创业政策咨询、创业项目论证等方面给予扶持与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