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一、经办管理服务
开展新农保试点的地区,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建立全省统一的新农保信息管理系统,纳入社会保障信息管理系统(“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推行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试点地区要按照精简效能原则,整合现有农村社会服务资源,加强各级新农保经办能力建设,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和设备,充实工作力量,确保工作经费。要加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充实新农保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设备设施;政府有关部门要安排必要资金购买服务,特别是对村级新农保协管人员给予一定的工作补助,并充分利用金融机构服务网络。新农保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
十二、相关制度衔接
原来已开展以个人缴费为主、完全个人账户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老农保)的地区,要在妥善处理老农保基金债权问题的基础上,做好与新农保制度衔接。在新农保试点地区,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直接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等其他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制定的办法出台后贯彻执行。
新农保制度与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等政策制度的配套衔接,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出台具体办法后贯彻执行。
十三、制定试点实施办法和工作方案
根据省政府部署,设区市政府按要求选择试点县(市、区),经省政府批准后,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审定。试点县(市、区)政府要根据本实施意见,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试点实施办法,经设区市政府审定后,报省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试点启动的时间以试点县(市、区)具体实施文件的印发时间为准;要在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周密测算的基础上,提出切实可行的试点工作方案,经设区市政府审核后,报省政府批准实施,并报国务院新农保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