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监察厅、工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场中介组织工作意见的通知


  四、加大监管力度,营造公正有序的市场环境

  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全面梳理、细化完善市场中介组织的准入条件、申报要求及程序,及时向社会公布,做到依法审批、依法登记、规范发展。各行业主管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依法履职,严格资质审查和执照审查,把好市场主体准入关,依法取缔无资质执业、无照经营行为。

  结合资质年审、执照年检和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健全市场中介组织退出机制。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资质年审,复查市场中介组织的资质条件,对不再符合资质条件的,依法给予降低资质等级、撤销资质许可等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严格执照年检,复查市场中介组织的执业主体资格,对不再具备执业主体资格的,依法责令其办理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对拒不办理的,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要结合诚信体系建设,将严重失信、严重违法违规的市场中介组织,及时清理出中介市场。

  打破地区封锁、部门分割和行业垄断,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组织对我省各地各有关部门制定出台的市场中介组织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修改或废止限制自由竞争的规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各部门不得排斥具有同类执业资质的市场中介组织进入本行业执业。政府部门、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其他获得财政投融资的项目,在选择中介服务时,统一采取招标等方式,确保各类市场中介组织能够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纪检监察、检察、公安、工商、审计机关及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信息抄告、线索移送和案件协查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增强政府监管的有效性。加强对跨地域执业的监管,探索有效的管理方式,改变当前异地执业疏于管理的状态。更新执法理念,创新管理机制,转变监管方式,通过完善备案制度等方式,加强属地监管,充分发挥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延伸监管“触角”。加大力度查处违法经营、价格欺诈、弄虚作假、扰乱市场、行贿或介绍贿赂、与国家公职人员串通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市场中介组织,并严肃查处背后隐藏的腐败问题。

  五、完善信用体系,构建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

  制定全省统一的市场中介组织信用等级评价办法及各行业的具体评价标准,将市场中介组织信用情况分为若干等级,对市场中介组织进行信用分类监管。

  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牵头,各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共同建设全省统一的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平台,记载市场中介组织的基本信息、业务承载能力、资质信息、良好信息、违法行为及信用等级记录等信息。与此同时,制定市场中介组织信用信息采集和管理办法,为信用信息的采集和管理提供依据。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