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实施程序和监督考核
(一)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工作的支持力度。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以奖促治”加快解决突出的农村环境问题的要求,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环保资金,加大对农村环境保护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的支持力度,并对达到生态示范建设标准的村庄实行“以奖代补”。市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建设局、农业局、畜牧局等部门要结合部门实际,在农村环境保护相关领域安排一定比例资金,共同做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以奖促治、以奖代补”工作。
(二)申报程序。每年上半年,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等部门,根据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等有关规划和年度预算安排原则及重点,发布年度专项补助资金申报指南。由县级政府申请,分别报送市财政局、市环保局,经筛选平衡后安排“以奖促治、以奖代补”专项资金。
(三)资金管理。“以奖促治”、“以奖代补”资金专项用于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建设。县级财政部门应在市级财政下达资金的20个工作日内及时下达资金预算。资金使用实行县级财政报账制,确保专款专用。对截留、挤占和挪用资金或有其他违规行为的,相应扣减或取消安排下一年度资金,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监督考核。市级环保、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加强“以奖促治”政策实施情况的监督考核。对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好的县市,优先安排“以奖促治”资金;对未完成治理目标、考核情况较差的县市,将通报批评并取消申报资格、停止资金安排或追缴已拨付资金。县市财政、环保部门要于每年1月底之前,将上年度实施情况分别报送市环保局和市财政局。
四、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要切实加强农村环境保护“以奖促治”政策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人民政府作为“以奖促治”政策落实的责任主体,要参照国家“以奖促治”政策,结合当地实际,安排本级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补助资金。
市环保局要会同有关部门尽快编制完善全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确定“以奖促治”政策支持的范围、目标、内容和资金需求,制定“以奖代补”生态示范建设的标准和办法,为年度资金安排提供依据。市经贸委、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畜牧局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加强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确保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顺利推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