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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专员办关于进一步加强金融企业财政监管工作的通知


  二、进一步加强财政金融监管工作的主要方式

  根据财政部部署,专员办开展财政金融监管工作,主要采取以下方式:

  (一)日常监管。即根据财政部授权,主要包括对当地中央管理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中央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实施财务监管,呆账准备提取及呆账核销情况监管,抵债资产收取、保管和处置情况监管,其中,每年对呆账核销情况的监督检查覆盖面,原则上不低于金融企业每年核销呆账金额的20%;对政策性金融企业分支机构实施资产、财务监管;对中央管理国有及国有控股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分支机构自主减免表外欠息情况实施监管;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支机构资产处置等情况实施监管;协助办理中央金融企业产权登记并实施相关监管工作。上述监管工作主要是按照财政部统一部署和我办工作计划,通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方式进行。

  (二)专项检查。即根据财政部统一部署或我办工作计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财税法规要求,围绕会计核算、财务管理、信贷管理、资产质量、薪酬管理和内部控制等方面,有针对性开展重点检查。专项检查主要通过实施会计信息质量检查或其他专项检查方式进行。自1999年以来,财政部已连续11年组织开展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对于查处的问题和整改落实情况以《公告》形式向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我办将总结近几年来的监督检查情况,进一步加大处理处罚力度,特别是加大对违法违纪责任人的责任追究,对重点单位实施“回头看”,以此保证和巩固工作成果。

  (三)调查研究。即围绕财税体制和金融体制改革中的重点、热点和难点问题,重点是《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等财政金融政策、制度执行情况,开展调研工作,向财政部报告有关政策制度的执行效果、存在的问题及建议,为加强和完善财政金融监管工作服务。

  上述日常监管、专项检查和调查研究,可相互转化。对于日常监管、调查研究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视情况实施专项检查;对于专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一方面要进行深入调查,形成专题调研报告,另一方面根据查处情况,改进和完善日常监管工作,从而建立健全财政金融监管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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