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宁波市林业局关于下达2009-2010年库存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的通知

宁波市林业局关于下达2009-2010年库存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林(业)局:

  浙江省林业厅《关于下达2009-2010年库存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的通知》浙林护〔2009)86号下达我市库存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分别为364.4公斤、559.1公斤,分别占上报数的4.23%、13.85%。现将2009-2010年省林业厅已分配库存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转发给各单位,并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继续强化库存原材料的宏观管理。本次下达“2009-2010年各有关单位库存穿山甲片和稀有蛇类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截止期限为2010年6月30日。各有关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在审核、审批利用上述原材料的行政许可申请,不得超量许可,也不得超期限使用此消耗控量。下达的年度消耗控制量不能满足需求的,有关企业可选择依法购买合法养殖企业提供的人工养殖所获的各类原材料。

  二、统一安排使用专用标识。根据国家林业局有关规定要求,上述产品须经标识方可进入流通,其中,中药饮片限定使用3克、5克、6克、9克、10克5种统一规格包装,在每一规格的外包装上加载标识后只能定向出售给国家林业局公告2008年第15号所列的定点医院临床使用。各县(市)区林业主管部门依法批准出售、收购和利用上述各类原材料的要同时抄报我局统一上报省厅,由省厅统一上报国家林业局安排经批准生产的中成药、中药饮片和其他重要产品使用“中国野生动物经营利用管理专用标识”。

  三、加强保护宣传和执法监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强化执法监管。对药材市场、中药饮片和保健品生产加工等企业各类野生动物原材料来源、加工利用和产品销售等情况,要重点进行检查;对未经行政许可擅自利用上述野生动物资源或经营未加载专用标识的相应产品的,应依法严厉查处;对超出年度消耗控制量或跨年度使用消耗控制额度批准许可申请的有关责任人员,依法严肃处理,确保上述保护管理措施的真正落实。

  各有关林业主管部门要根据穿山甲和稀有蛇类原材料利用和管理具体情况,认真组织做好年度总结和下年度各类原材料需求计划的申报等相关工作,于2010年4月15日前将本行政区域各类原材料年度消耗控制量执行情况、下一年度需求申请报我局。


第 [1] [2] 页 共[3]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