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务卡代理银行的选择。区(县)预算单位可自行在本市具有国库集中支付代理银行资格的中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代理银行)范围内选择一家银行作为公务卡代理银行(以下简称“发卡行”)。
2.公务卡信用额度的确定。区(县)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确定公务卡信用额度。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5万元、不少于2万元。
3.公务卡适用范围。区(县)预算单位支付业务中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支出,包括办公用品、差旅费、培训费、会议费、招待费和5万元以下的零星购买支出等。
4.公务卡的使用和报销。持卡人在规定的信用额度和免息还款期内先支付,后还款。公务卡的报销必须通过预算单位授权支付零余额账户(即基本存款账户,以下简称“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实现向持卡人公务卡账户的转账结算,并及时、准确地向区(县)财政部门传送预算单位零余额账户支付及公务卡中的公务消费支出等动态监控信息。
5.代理银行在为预算单位人员办理发行公务卡、换卡、补卡时,应严格遵守中国人民银行等监管部门发布的各项银行卡管理规定。对单位统一组织本单位员工向发卡行申请办理公务卡时,发卡行必须核对、验证办卡信息,确保申请人均为该单位员工本人,且需员工本人在申请表上签名确认。
6.加强监控系统建设。各区(县)财政部门在推进公务卡制度改革时,要重点研究公务卡支出的监控问题,加快建设财政动态监控系统。使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能够及时准确掌握公务卡的公务支付信息,并实行有效的监控管理。同时要规范结算程序,提高结算效率,保证资金结算的安全性和准确性。
三、区(县)公务卡制度改革系统建设、网络传输和运行模式
(一)系统建设
各区县财政局尚未建立起成熟的公务卡应用系统,可免费使用市财政局已开发应用的成熟软件,并由市财政局提供统一的升级维护。系统使用过程中涉及的推广、应用、实施和年度维护等费用由区县财政局承担。
(二)网络传输
1.区(县)公务卡系统发卡申请、消费信息和还款支付指令信息的传输均实行“先纵后横”方式。即区(县)财政部门将信息通过财政内部网络系统传输到市财政局,市财政局通过“上海城市金融网”传送到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由人民银行将信息发送到对应发卡行、代理支库、代理银行和中国银联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上海银联”)。
2.区(县)财政部门通过政务网与上海银联网络连接,实现公务卡消费信息的查询和确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