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中小企业供应商入库)
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登记为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成员后,经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济信息化委)依据《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根据本市有关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进行统一确认,纳入本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
不在本市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通过上海政府采购网登记为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库成员后,可以通过以下方式之一进入本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
(一)可以取得其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确认的,填写《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确认表(A)》,并报市经济信息化委备案后进入本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
(二)无法取得其注册地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地、市级以上)确认的,填写《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确认表(B)》,并提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年度财务报表、职工人数证明及市经济信息化委要求的其他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确认后进入本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
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有关部门定期对上海市政府采购中小企业供应商库进行更新。
第五条 (供应商规模变化)
已纳入中小企业供应商库的企业因经营规模发生变化,不再符合中小企业标准的,应主动向市财政局或市经济信息化委报告,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其从中小企业供应商库中剔除。供应商未主动报告的,一经发现,由市财政局、市经济信息化委将其从中小企业供应商库中剔除,并在供应商诚信档案中予以记录。
第六条 (异议和复核)
供应商对市经济信息化委作出的确认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市经济信息化委于10个工作日内审查并作出答复。
第七条 (优先采购)
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确规定,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从中小企业采购。
第八条 (优先安排)
预算金额在200万元以下的政府采购项目,应当从中小企业采购。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仅接受中小企业投标;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邀请符合相应条件的中小企业参加投标;采用竞争性谈判或询价方式的,应当确定中小企业参加谈判或询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