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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
(沪财库[2009]51号)


各市级预算单位,各区县财政局、经济信息化委,市政府采购中心,各政府采购代理机构:

  为了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政府采购开展情况和中小企业现状,我们制定了《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如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与市财政局国库处联系。

  特此通知。

上海市财政局

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OO九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上海市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

  第一条 (依据和目的)

  为了鼓励和支持中小企业积极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政府采购开展情况和中小企业现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市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开展政府采购活动,适用本办法规定。

  第三条 (中小企业供应商库)

  上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在上海政府采购网(www.zfcg.sh.gov.cn)政府采购供应商库中设立中小企业供应商子库。

  供应商经有关部门确认其符合国家有关中小企业标准的,进入中小企业供应商库,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时享受本办法有关政策。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市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供应商库成员的,该联合体享受本办法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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