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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以工代赈及易地扶贫搬迁计划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七、国家以工代赈投资并未强求贫困县配套项目建设资金

  解决贫困问题是各级政府应要共同承担的责任。为此,国家和自治区对有关市、县配套地方扶贫投资有一定要求,但对我区贫困地区而言,地方配套资金所占比例仅仅是象征性的甚或全部免除,国家发改委近年在审批以工代赈计划时也并未将市、县地方配套资金作为安排项目的依据。应该说,以工代赈项目建设资金大部分已由中央投资解决,自治区在编报年度建议计划中也并未强行要求市、县落实地方配套资金,如在近年来开展的系列大会战项目中,地方配套资金均由自治区本级财政解决,以工代赈工程基本由国家和自治区进行投资建设,没有要求地方进行配套。根据民族自治相关规定减免以工代赈县级配套资金、减缓贫困地区财政支出窘境是合理可行的,同时,也鼓励各地对贫困地区加大扶持力度,从当地财力中力所能及地增加拨付扶贫资金,补充以工代赈项目资金投入,完善和提高项目建设水平。

  八、安排劳务报酬作为列入以工代赈计划的必要条件

  国家明文规定,不允许将群众投工投劳、农作物因施工所受损失等列作以工代赈地方配套资金。“赈济”是以工代赈工程特色,也是其他扶贫资金所不具备的功效。近年,我区各地实施以工代赈计划过于片面强调项目基建资金的功能,着重将以工代赈项目做成偏全偏大的工程,而忽略了“赈济”作用。基于以工代赈可以让困难群众直接受益的性质,各项目县在编报建议计划时应多选择劳动密集型、适宜项目所在地农民工自建的项目,适当加大劳务报酬比例,更多地在工程建设过程中体现“赈”的作用和影响,体现国家准予的直接扶助政策,切实让困难群众直接得到就业机会、享受到以工代赈工程的务工收益。有关将当地群众投工投劳折算为地方配套以争取更多的以工代赈项目等要求,违背以工代赈宗旨。

  因此,要将劳务报酬作为列入以工代赈计划的必要条件,合理确定农民工酬劳比例。各县发改部门要按照《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针对农民参与施工和劳务报酬发放制定专门的管理措施,严格按章办事。尤其是属于少数民族聚集、边境、革命老区的地区,从解决集中连片贫困地区特殊问题的角度出发,要真正将以工代赈的直接扶持功效发挥出来,建立劳务报酬操作规章,合理确定酬劳标准,规范支付流程,保障务工农民现金收入。劳务报酬相关规定要分别经过县制订标准、市审核监督、自治区备案的三级工作程序,做到公开、足额、及时发放劳务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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