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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和浩特市基本菜田保护条例

  第十八条 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应当上缴同级财政,作为扶持基本菜田建设预算资金来源,专项用于基本菜田开发建设、改造,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九条 基本菜田被征用、占用前,应当按照“先补后占、占一补一”的原则,由市和旗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在同等级的后备菜田中补足。
  第二十条 经批准征用、占用的基本菜田,闲置一年以上的,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用地单位收取土地闲置费;连续两年未使用的,由旗县区人民政府依法无偿收回用地单位的土地使用权,继续作为基本菜田。
  第二十一条 基本菜田生产环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禁止侵占或者损坏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
  (二)禁止在基本菜田中使用国家明令禁用的农药等化学投入品;
  (三)禁止占用基本菜田建窑、建坟、发展林果业和挖塘养鱼或者擅自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
  (四)禁止向基本菜田和灌溉渠系内倾倒或者排放有害物质;
  (五)禁止破坏基本菜田的其他活动。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改变基本菜田保护区规划的,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二十三条 新建、改建或者扩建工程项目,可能对基本菜田保护区造成环境影响的,应当依法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在基本菜田保护区域内临时施工的,在开工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基本菜田的基础设施。
  损坏或者必须变动基础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修复或者赔偿损失。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移动或者损坏基本菜田保护标志的,由旗县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恢复原状,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将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挪作他用的,或者擅自减免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的,由审计、监察部门予以查处。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或者损坏基本菜田基础设施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由所属管理部门依法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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