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确保完成“十一五”减排治污任务的通知
(内政发〔2009〕115号 2009年12月15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目前,距完成“十一五”各项环保任务仅剩一年,我区减排治污工作时间紧、任务重、压力大。各地区、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清当前环境保护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切实增强紧迫感和责任感,采取有力措施,全力以赴完成“十一五”各项环保工作任务。现就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规范脱硫机组的运行管理
(一)自治区经委负责在自治区环保厅对发电机组脱硫情况综合评估的基础上,制定促进减排的发电调度方案,确保安装脱硫设施并稳定运行的机组优先发电上网。
(二)电网公司负责对脱硫机组优先调度发电,并落实脱硫补贴电价。在特殊情况下调度未脱硫机组(不包括低硫煤机组)发电量时,须征求自治区环保厅的意见。
(三)发电机组脱硫设施的检修、停运,由发电企业按照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所在地盟市环保部门同意后,经自治区电网调度机构批准执行。对擅自停运检修脱硫设施的机组不予核算减排量,并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印发〈燃煤发电机组脱硫电价及脱硫设施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1176号)给予处罚。
(四)纳入减排发电调度的燃煤发电厂要定期向自治区环保厅提交煤质报告,对违规使用高硫煤的,加倍征收排污费。
(五)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负责落实脱硫机组上网补贴电价政策,尽快把已关停的发电机组列入国家发展改革委的名录,争取国家认可我区已关停的发电机组的二氧化硫减排量。
(六)自治区环保厅负责对发电机组脱硫情况进行综合评估排序,并及时通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经委、电网公司。
二、加强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和管理
(一)列入“十一五”规划中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必须按计划开工建设。到2010年年底,旗县所在地都要建成并运行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否则不予审批有关新增化学需氧量排放的建设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