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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政策扶持
  (十六)重视供销合作事业的发展。供销合作社的改革是农村牧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供销合作社的发展是农村牧区经济发展的重要内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供销合作社在解决“三农三牧”问题中的重要作用,把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作为统筹城乡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的一项重要举措,将其纳入到政府对农牧业的支持保护体系中,制定发展规划,明确领导分工,落实工作措施,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及时研究解决供销合作社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确保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扶持政策落到实处。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供销合作社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供销合作社实施。
  (十七)加强财税政策支持。经国务院批准,由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承担的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补贴资金从2007年起列入中央财政预算,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已享受到中央财政补贴,从2009年起自治区财政要给予配套资金扶持。有关扶持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另行制定。各盟市、旗县也要逐级安排配套资金予以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社、专业合作社(协会)、乡村级综合服务合作社等享受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相关政策支持。根据市场调节和救灾的需要,继续执行并逐步完善化肥、边销茶、活体羊、冻肉、羊毛等国家和自治区现行重要商品储备制度。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由企业提出申请,可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
  (十八)加强金融保险服务。各级农信社和其他金融组织要创新金融产品,优化信贷流程,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积极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及其领办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所需的信贷资金。允许有条件的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以其资产或社员联保的形式办理贷款手续。保险公司要积极开展对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生产经营等方面的保险业务,探索联合共保、风险共担的办法。
  (十九)参与民生工程建设。全区“民生工程”中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要采取多方参股、多方筹集资金、政府适当扶持的方式解决。要充分发挥全区供销合作社系统的组织、经营服务网络和人才优势,参与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和促进服务业发展项目建设,并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效对接,加快推进农村牧区商贸流通网络建设。供销社参与民生工程中农村牧区流通网络建设项目,享受自治区相关政策扶持。
  (二十)支持开展连锁配送经营。除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有特殊规定以外,供销合作社企业设立连锁经营门店可持总部出具的连锁经营相关文件和登记材料,直接到门店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手续。支持供销合作社连锁龙头企业拓展网点,建立配送中心,其仓储等项目用地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07-2010年现代物流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内政发〔2007〕124号)物流项目用地优惠政策,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对配送业务运行提供通行便利。供销合作社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交易市场及网点建设的用地和筹资要纳入所在地城镇发展规划,地方政府要给予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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