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2009〕108号 2009年12月3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牧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农村牧区商品流通的重要渠道,是推动农村牧区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根据《
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发〔2008〕16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充分发挥其在新型农牧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总体要求
(一)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继续解放思想,推进改革创新,转变发展方式,完善服务功能,全面构建连接城乡的现代流通体系,大力发展农牧民合作经济组织,积极参与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努力成为农牧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牧区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牧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推进农村牧区改革发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新牧区做出新贡献。
(二)进一步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基本原则:
坚持为“三农三牧”服务的办社宗旨。立足农牧业,扎根农村牧区,服务农牧民。强化对农牧业产前、产中、产后的系列化服务,完善对农牧民的生活服务,加快新农村新牧区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建设,维护和实现好农牧民的利益。
坚持改革创新。毫不动摇地坚持改革的市场取向,做到有利于资产保值增值、有利于企业增效、有利于农牧民社员和职工增收。加快组织创新、经营创新和服务创新,增强合作经济的活力和为农牧服务实力。
坚持联合发展。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加强与系统内外各种经济成份的合作与联合,以行政推动、市场化运作谋求联合,以产权多元化推动联合,以现代流通方式促进联合,实现资源整合和优化配置,推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协调发展。
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建立赢利为民、让利于民、返利富民的机制,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与农牧民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在母体坚持合作制的基础上,探索合作经济的多种实现形式。
坚持分类指导。实行基层供销合作经济组织新建与改造并举,社有企业经营与服务并重,联合社公共事务管理职能与社有资产监管职能并行,实施社企分开,不断完善和强化合作经济的组织体系、社有企业经营体系和联合社管理体系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