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转发国发〔2009〕38号文件的通知
(内政发〔2009〕106号 2009年11月30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
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9〕38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切实提高思想认识,认真贯彻《通知》精神
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学习贯彻《通知》精神,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准确把握国家对抑制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的有关要求,在保增长中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将坚决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作为结构调整的重点工作抓紧抓好。
煤化工、水泥、多晶硅、风电设备、电解铝等行业在我区工业经济中占有重要的地位。要按照中央关于“保增长、扩内需、调结构”的总体要求和自治区关于“产业多元、产业延伸、产业升级”的发展思路,加快淘汰落后技术装备和生产能力,大力发展循环经济,延长资源型产业链,培育和发展国家鼓励的高技术、高附加值、低消耗、低排放的产品和项目,形成资源配置合理、污染物排放达标的节约型、清洁型、循环型产业发展模式。
二、切实强化措施,坚决落实《通知》要求
(一)严格行业准入管理。各有关部门及金融机构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严把项目审批关、土地关、环保关和信贷关,有效抑制部分行业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
投资主管部门要按照国家要求暂停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的核准或备案,在国家未出台新的核准目录前,确有建设必要的,要按程序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
环保部门要严格环评审批,强化环境监管,进一步加强对产能过剩行业的环境管理工作。在国家产业调整目录下达之前,不再受理和审批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煤化工、多晶硅、风电设备、石油化工、有色冶金等产能过剩、重复建设项目的环评文件。在国家投资项目核准目录出台之前,确有必要建设的上述行业的项目环评文件,一律上报环境保护部审批。对未完成减排任务和没有环境容量的地区,一律不予受理和审批新增排放量的上述行业项目环评文件。 要在2009年底前完成所辖区域内“十一五”期间各级环保部门审批的钢铁、水泥、平板玻璃、多晶硅、煤化工、风电设备、石油化工、有色冶金等行业建设项目环评、工程环境监理和“三同时”执行情况的清查,对存在突出环境问题的要限期整改或对所在地区实行区域限批。对上述行业环评未经审批突击建设的项目,一律予以关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