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川市人民政府关于表彰奖励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上获奖运动员和输送单位及教练员的决定
(铜政发〔2009〕6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新区管委会,市坡头、黄堡工业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在2009年10月举行的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上,铜川籍运动员齐大凯、翟琳、刘江蕙代表陕西省分别参加了男子链球、女子400米跑、女子多项飞碟项目的比赛,齐大凯获得男子链球项目银牌(成绩为70.77米),翟琳获得女子400米跑第七名(成绩为54秒20),为我市争得了荣誉。为了进一步落实《
全民健身条例》和《
奥运争光计划纲要》,推动体育事业快速协调发展,充分调动广大运动员、教练员和全市体育工作者的积极性,不断提高我市竞技体育水平,为国家培养输送更多的优秀体育人才。市政府决定,对在第十一届全国运动会上取得优异成绩的运动员、教练员和市体育局、市业余体育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奖励齐大凯2万元,奖励翟琳5000元,奖励输送单位市业余体育学校及教练员3万元,奖励市体育局3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