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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南市市政公用事业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的通知
(济政公字〔2009〕234号)


  《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通过,现予公布施行。

济南市市政公共事业局
二OO九年十二月八日

  济南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城市供排水水质管理,保障饮用水安全、预防和控制水环境污染,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排水水质,是指城市供水水质、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污水及处理后水质和再生水设施出水及再生水回用水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是指对城市供水及排入城市污水收集管网的污水水质检测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在本市从事城市供水生产、经营,污水排放及水质检测、监督活动的,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本市供排水水质督察遵循企业自检、行业监测、行政督察、公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六条 市市政公用事业局负责本市供排水水质的监督管理(以下简称监管部门),市供排水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水质监测机构)具体负责供排水水质的监测和督察工作。
  第七条 公众享有对城市供排水水质的知情权、水质管理工作参与权和监督权,鼓励公众对城市供排水水质进行社会监督。
  第八条 监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发布城市供排水水质公告,建立对供排水水质的社会监督制度,受理单位和个人对供排水水质的投诉。
  第九条 监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需要,编制全市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规划,制定年度城市供排水水质督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年度水质督察计划应包括督察频率、督察指标、依据标准、评价办法等内容。
  第十条 水质监测机构实施检测和监督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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