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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规划局、济南市监察局关于印发《济南市城市建设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调整论证报告应详细说明建设用地基本情况、规划许可情况、调整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理由、调整幅度等有关内容。
  调整论证方案应表明调整后的用地总平面布局、建筑空间环境、与周围用地和建筑的关系等内容。
  第九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建设单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报告、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土地使用权属证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现状地形图等材料,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符合调整条件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邀请专家对调整的必要性、合理性进行技术论证,提出专家论证意见;
  (二)经专家论证同意调整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对调整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进行公示,必要时,可以组织听证,并形成公示或听证情况报告;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将调整报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及听证情况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四)市人民政府审定同意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市人民政府的审定意见,办理有关规划变更手续,同时将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情况函告土地主管部门。土地主管部门负责收缴土地出让收益,并按程序变更《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十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做出不予调整决定的,应书面答复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一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论证会,应当根据项目情况确定专家的专业构成和数量,从建立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有关专家。论证意见要附专家名单和本人签名,保证专家论证的公正性、科学性。
  专家与申请调整建设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建设单位有利害关系的,必须回避。
  第十二条 调整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在城乡规划公示栏(厅)、建设用地现场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批后,在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定的用地容积率指标范围之外调整容积率的,公示时间不少于15日。
  重要地块的调整报告和专家论证意见应当在本地主要新闻媒体进行公示。
  第十三条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需进行听证的规划调整项目,按照《山东省城市规划行政许可听证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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