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济南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依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以出让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的国有建设用地,确需调整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和容积率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依法审批前,以济南市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研究成果作为城市规划管理的参考依据;审批后以公布的规划成果为依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设用地规划用地性质,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进行分类。
本办法所称容积率,指一定地块内地上建筑物的总建筑面积与地块面积的比值。
因用地性质调整,容积率须一并调整的,纳入用地性质调整程序一并研究,不再单独履行容积率调整程序。
第五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的规划管理工作。监察机关负责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履行用地性质和容积率调整规划管理职责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六条 在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前,按下列程序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
(一)城乡规划策划编研单位参考依据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研究成果编制建设用地的规划策划方案;
(二)规划策划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明确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容积率指标等规划策划条件。其中,重要地块的规划策划条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审定;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审定的规划策划条件,出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
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方可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调整建设用地的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
(一)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调整或者修编,造成地块开发条件发生变化的;
(二)因城市基础设施、公益性公共设施或重大项目建设需要,导致地块的建设条件发生较大变化的;
(三)国家和省、市的有关政策发生变化的;
(四)因公共利益需要且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建设项目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后,应符合周围环境要求和设施承载条件,且必须满足消防、卫生、交通等有关规定。
第八条 建设单位申请调整规划用地性质或容积率的,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交调整报告,调整报告包括调整论证报告和调整论证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