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1.建立国家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完善医药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推动医药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医药产业结构优化升级。积极开发和应用新技术,促进我市药品生产向系列化、规模化和品牌化发展。积极发展药品现代物流和统一配送,实现基本药物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完善基本药物国家储备制度,及时调整充实基本药物储备。2.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都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比率使用基本药物。从2009年起,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推进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到2011年,所有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
3.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管。加强政府对基本药物的生产、流通、使用环节的监管,健全和完善农村药品监管网络。不断强化对基本药物的技术监督,逐步建立对基本药物生产经营重点企业、重点环节的实时监控。加强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完善基本药物的召回制度和质量责任可追溯制度,保证群众使用药物安全。
(三)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1.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3年内通过各级政府投入,使每个县(市)人民医院和中医医院达到标准化水平。2009年,全面完成中央规划支持的20所乡镇卫生院建设任务。逐步建立乡镇卫生院正常运转和能力提升的政府投入长效机制。2009年,完成市规划的6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38个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改造任务。到2010年,全部完成市规划支持的村卫生室建设任务。3年内全市乡镇卫生院设置中医科和中药房,并配备必要的中医诊疗器具。各县(市)区要对乡镇卫生院人员编制进行重新核定。完善县、乡、村卫生机构一体化管理体制,逐步实现乡镇卫生院人员、业务、经费县级统一管理,村卫生室业务由乡镇卫生院统一管理。2.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机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3年内每年面向农村和城市社区筛选推广20项适宜卫生技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的低成本服务。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转变服务方式,通过流动服务等形式,在乡村、社区开展巡回医疗,采取上门服务、主动服务和连续服务,开展健康教育、预防、保健、康复、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一般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开展社区首诊试点,建立健全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制度。3.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由政府补助和服务收费补偿。依据国家规定核定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以及所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由政府通过定额定项和购买服务等方式予以补助。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同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照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后,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收支两条线等管理方式。对社会力量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公共卫生服务,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偿;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由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4.强化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从2009年起,实施以卫生人力支持和技术帮扶为主要内容的“卫生强基工程”。城市医院要结合实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通过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设备支援等方式,与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制度。每所城市大医院对口帮扶3所左右县级医院、2所以上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县级医院对口帮扶辖区内3所以上乡镇卫生院。加强基层卫生人才培养。从2009年起,连续3年每年招募150名自愿到乡镇卫生院工作的临床医学本科毕业生,统一进行3年的全科医师规范化培训。3年内分别为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村卫生室培训医疗卫生人员700人次、1500人次和7800人次。市及各县(市)区医疗机构每年安排一定数量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进行为期3-6个月的临床技能进修。完善并落实相关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机构工作。落实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申报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前到农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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