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着力抓好近期五项重点改革工作
围绕实现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2009-2011年要着力抓好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均等化和公立医院改革试点五项重点改革。
(一)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障制度建设
1.扩大基本医疗保障覆盖面。到2011年底,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镇居民医保)参保率均提高到90%以上,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参合率稳定在98%以上。2009年,将依法关闭破产国有企业退休人员全部纳入属地城镇职工医保,实现退休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与企业缴费脱钩,建立保障退休人员老有所医的长效机制。2010年底前,将关闭破产集体企业等退休人员和困难企业职工纳入城镇职工医保,对其中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确有困难的,经审核批准后,可以参加城镇居民医保。积极推进城镇非公有制经济组织从业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农民工参加城镇职工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灵活就业人员,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参加城镇职工医保有困难的农民工,可以自愿选择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户籍所在地的新农合。政府对符合
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参保费用给予补贴。加快城镇居民医保扩面步伐,全面启动在济高校大学生参保工作,逐步将在校大学生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保范围。
2.提高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建立国家、单位、个人责任明确、分担合理的多渠道筹资机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逐步提高筹资水平。提高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筹资标准。2011年,各级财政对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的补助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20元,并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逐步扩大和提高门诊费用报销范围和比例,提高住院费用报销比例。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左右,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以上。
3.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管好用好各类医保基金,提高基金使用效益。合理控制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调剂金制度。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提高基金统筹层次,2011年基本实现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的全市统筹和新农合补偿方案的统一。
4.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积极推进城乡医疗救助,在全市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的医疗救助制度。在将城乡低保家庭和农村五保户纳入医疗救助范围的基础上,逐步将其他经济困难家庭人员纳入医疗救助范围,资助其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并对其难以负担的基本医疗自付费用给予补助。逐步降低或取消医疗救助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不断提高救助水平。简化救助程序,规范操作流程,鼓励和推行定点医疗机构即时结算医疗救助费用办法,方便困难群众。
5.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积极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和付费方式改革,控制成本费用。扩大城镇职工医保和城镇居民医保按人头付费、按病种付费、总额预付等医疗费用结算方式改革范围,到2011年全面推开。改进医疗保障服务,大力推广参保人员就医“一卡通”,实现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建立异地就医结算机制,制定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制定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地区、跨制度转移接续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