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我区2010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工作的通知
(桂职办[2009]151号)
各市人事局、职改办,区直各部门职改办(人事处),各人事考试机构:
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
2010年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计划及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7号)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关于做好2010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的通知》(人考中心函[2009]79 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情况,现将考试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试时间、科目
2010年度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定于2010年6月19日、20日进行。具体安排如下:
6月19日上午 9:00--11:00 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
下午 2:00--4:00 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
6月20日上午 9:00--11:00 地籍调查(自备函数计算器)
下午 2:00--4:30 土地登记代理实务(自备计算器)
二、报名条件
(一)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申请参加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考试:
1、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专科学历,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4年。
2、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大学本科学历,工作满4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2年。
3、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工作满3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4、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硕士学位,工作满2年,其中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5、取得理工、经济、法律类博士学位,从事土地登记代理相关工作满1年。
(二)免试部分科目条件
在《
土地登记代理人职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下发前(2002年12月18日),按国家统一规定已受聘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可免试《土地权利理论与方法》和《地籍调查》2个科目,只参加《土地登记相关法律知识》和《土地登记代理实务》2个科目的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