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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通知


  三、办理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程序

  (一)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和询价记录

  采购人在办理印刷服务采购项目时,需要填报政府采购计划。填报协议供应商时,要求向本期中标供应商三家以上发出询价函,在满足业务需要和质量要求的情况下以最低报价者作为协议供应商,并将询价的有关文件和记录作为政府采购计划的附件一并报送自治区财政厅审批。

  (二)政府采购合同的管理

  采购人按审批的政府采购计划与定点供应商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签订政府采购合同7个工作日内,按规定送合同副本(2份)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由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统一报自治区财政厅备案。

  (三)采购资金的支付

  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印发的《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桂财采〔2007〕59号)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执行,按合同规定支付款项。

  四、印刷服务定点采购的监督管理和违约处理

  (一)自治区财政厅负责对印刷服务定点供应商及采购人履行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定点供应商今后参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定点印刷服务投标的评标要素之一,采购人如有违反本通知要求擅自将印刷服务委托非定点供应商承印的,将视情况轻重予以通报。

  (二)在定点有效期内,如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违约行为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交付印刷品返工两次以上的;
  2.无正当理由,拒绝承接采购人印刷业务的;
  3.向采购人提供的印刷服务明显高于市场同类服务价格的。
  4.达不到合同规定的质量标准;
  5.未按规定给予优惠或擅自提高印刷服务的价格;
  6.拒绝接受监督、检查的;
  7.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8.出现重大责任事故;
  9.定点有效期内,被行业主管部门取消印刷行业经营资格的;
  10.定点有效期内,擅自变更、转让、租借印刷服务定点资格的;
  11.不按要求报送合同或验收单等有关资料的;
  12.因印刷质量问题给采购人造成损失的,及定点供应商因管理不善,导致印刷品丢失、泄密等事故的;
  13.违反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承揽业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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