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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的通知

  第三期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及其价格优惠率(详见附件)。采购人可以登录“中国广西政府采购网(www.ccgp-guangxi.gov.cn)”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网站(www.gxgp.cn)”查阅、详细了解各中标供应商、中标品牌、价格优惠率和各项具体承诺以及政府采购合同格式等信息,如中标供应商产品更新换代、停产或价格调整等信息发生变动,也将通过上述媒体公告,不再另行发文通知。

  三、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的程序

  (一)采购人采购本次定点供货的中标品牌、中标产品的,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通知》(桂政办发〔2009〕144 号)规定限额:自治区本级(年度)预算金额在1万元以上或者单项金额(年度)在1万元以下但批量金额(年度)在5万元以上的货物,采用询价方法确定供应商,同时填写《政府集中协议采购计划表》,经自治区财政厅批准后方可与供应商签订合同。

  (二)政府采购资金的支付按照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政府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桂财采〔2007〕59号)第七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结算时,定点供应商必须出具正式销售发票。

  (四)定点供应商每季度结束10日内将上一季度供货情况汇总表送到自治区政府采购中心,汇总表应包含采购人、采购物品明细、供货时间、采购金额等数据。

  四、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的监督检查

  (一)自治区财政厅将加强对自治区本级驻邕行政事业单位办公消耗品及小额设备定点采购制度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果将作为定点供应商今后年度参加自治区本级预算单位定点办公耗材品及小额设备投标时的评标要素之一。

  (二)在定点采购执行过程中,如定点供应商有下列违约行为的,自治区财政厅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政府采购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中标产品市场上价格低于定点供货优惠后的价格;

  2.不按要求和承诺提供相关的服务;

  3.提供假冒伪劣产品的;

  4.不能按承诺的供货时间供货的;

  5.串通订立虚假政府采购合同的;

  6.抬高价格.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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