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政发〔2009〕39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进一步加强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市政府决定对各区县政府开展依法行政工作考核。现将《北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落实。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所属部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依法行政工作的检查指导和监督考核,不断促进依法行政工作水平全面提高。
北 京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二日
北京市区县政府依法行政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督促、引导区县政府加快职能转变,依法履行职责,推进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建设,根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国发〔2004〕10号)和《
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要求,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考核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做到内容科学、程序严谨、结果公正、奖惩分明、务求实效。
第三条 考核主体为市政府,由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牵头负责,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协调。领导小组有关成员单位作为专项考核单位,根据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实施方案及其考核指标的责任分工,做好相关考核指标的日常考核数据统计工作,并按照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一安排,做好年度综合评定工作。
第四条 考核每年组织一次,采取日常检查计分和年终综合评分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由各专项考核单位通过核查资料、索取数据、核实信息、抽查案卷、调查问卷等形式,对被考核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依法行政情况实施日常监督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适时对区县政府落实年度推进依法行政重点工作情况进行抽查和专项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