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条 已经有权地税机关一次性审批(备案)的减免税项目,每年可先按已批准或已备案的优惠政策申报缴纳营业税,但年度终了后六个月内必须按规定报主管地税机关审核确认。经审核不符合税收优惠条件,应取消其税收优惠资格,并按法律、法规规定补缴营业税。对未按规定办理审核确认手续的,按征管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理。
第五章 减免税监督和跟踪管理
第二十五条 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条件发生变化的,应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有权地税机关报告,经有权地税机关核实后,停止或继续其税收优惠。
第二十六条 主管地税机关在日常的征管和检查工作中,发现纳税人实际经营情况不符合税收优惠规定条件或采用欺骗手段获取减免税的,经核实后,有权地税机关应及时取消纳税人的享受税收优惠的资格。
第二十七条 有权地税机关发现有关专业技术或经鉴证部门认定失误的,应及时与有关认定部门协调沟通,提请纠正,及时取消有关纳税人的优惠资格,督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有关部门非法提供证明的,导致未缴、少缴税款的,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
九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因地税机关责任审批或审核错误,造成企业未缴或少缴税款,按照征收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执行。地税机关越权减免税的,按照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结合实际情况依据税收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对已经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的减免税金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对税收优惠政策产生的效益等进行分析,对政策执行效果进行客观评价,为进一步完善减免税政策,加强减免税管理等提供依据。
第三十条 有权地税机关应设立减免税管理台账,详细登记《报批类减免税台帐》(附表十二)和《备案类减免税台帐》(附表十三),建立税收优惠动态管理监控机制。
第三十一条 各级地税机关要认真做好营业税减免税统计、分析和上报工作。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应在每季度终了后5日内,各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应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向上级地方税务局汇总上报本地区《营业税减免税情况统计表》(附表十四)。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县(市、区)地方税务局是指县及县级市地方税务局、地级市城区、开发区地方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
附表一
税务审批项目报送材料清单
报送资料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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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收资料税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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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审批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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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报送资料名称
| 原件
| 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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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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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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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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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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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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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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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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声明:以上资料由我单位提供,我们确信这些资料均真实、准确,并对所提供的资料承担一切相关法律责任及后果。
法定代表人(签字):
申请人(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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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资料单位经办人:
联系电话:
| 接收人:
接收税务机关(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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