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就业登记;
(二)社会保险登记;
(三)申领养老保险金;
(四)申领失业保险金;
(五)申领工伤保险金;
(六)申领生育保险金;
(七)申领医疗保险金;
(八)在本市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
(九)就业培训和职业鉴定;
(十)其他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
第七条 持卡人可以通过卡服务网点的专用读写设备,联机办理个人相关的社会事务,查询本人的基础信息和养老、失业、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障信息。
第八条 卡的发行对象是本市户籍居民或须在本市办理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第九条 凡申请新办卡,且社会保险信息系统无照片信息的,必须提供申请人在韶关市社会保障卡照片采集定点相馆提供的《广东韶关数字相片质量检测回执》。
已参加社会保险人员、领取基本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统一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办理卡的申请手续。
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在首次参保后由单位统一进行卡的申请。
参加本市户籍居民医疗保险的人员,在劳动保障事务所办理首次参保时同时进行卡的申请。
零星申请卡的,到户口所在地代理服务网点填写《韶关市社会保障卡办理登记表》,交验本人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经审核确认并经本人签字后,由代理服务网点出具《韶关市社会保障卡受理通知书》。委托申请的,受委托人应当提交委托书,并交验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第十条 数据中心应当自接受申领信息之日起30日内(特殊情况除外)完成卡的制作,并送达代理服务网点。
第十一条 卡既可以由单位代领代发,也可以由本人领取,还可以委托领取。
本人领取的,应当在《韶关市社会保障卡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凭本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到代理服务网点领取。
委托领取的,受委托人应当出具委托书、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居民身份证或者居民户口簿。
在《韶关市社会保障卡受理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内不领卡的,视为申请人自动放弃,代理服务网点负责把卡交回数据中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