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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七条 企业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的组织机构,安全生产任务较重的企业应当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独立职能部门或在有关职能部门中设置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内部专业机构,其他企业应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明确有关职能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并配备相应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或者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部门是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综合管理部门,对其他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和监督。

  第八条 企业应当明确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各职能部门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具体分解落实到相应岗位。

  第九条 企业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和配备数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有关规定;国家和行业没有明确规定的,企业应当根据本企业的生产经营内容和性质、管理范围、管理跨度等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

  企业应当加强安全队伍建设,提高人员素质,鼓励和支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取得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应当逐步达到以注册安全工程师为主体。

  第十条 企业工会依法对本企业安全生产与劳动防护进行民主监督,依法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对其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包括境外子企业)的安全生产认真履行以下监督管理责任:

  (一)监督管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具备情况;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机构设置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投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情况;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将独资及控股子企业纳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对其项目建设、收购、并购、转让、运行、停产等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事项实行报批或备案制度,严格安全生产的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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