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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四)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配合或参与对所监管企业事故的调查,负责落实事故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

  (五)督促企业把安全生产纳入中长期发展规划,保障职工健康和安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

  第四条 企业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生产知识的宣传,增强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意识,提高企业职工防范事故的能力。

第二章 安全生产工作责任

  第五条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必须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按照“统一领导、落实责任、分级管理、分类指导、全员参与”的原则,逐级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覆盖企业全体职工和岗位、全部生产经营和管理过程。

  第六条 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规定建立以企业主要负责人为核心的安全生产领导负责制。

  (一)企业主要负责人是本企业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应当全面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以下职责:

  1、建立健全并组织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2、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本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3、保证本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4、督促、检查本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组织制定并实施本企业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组织事故抢救,配合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不得擅离职守。

  (二)企业主管生产的负责人统筹组织生产过程中各项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的落实,完善安全生产条件,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

  (三)企业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协助主要负责人落实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统筹协调和综合管理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管理领导责任。

  (四)企业其他负责人应当按照分工抓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领导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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