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国资产权〔2009〕121号)
各企业:
现将《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ΟΟ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督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全面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企业职工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
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和《
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包括有实际控制权的企业)。上述企业以下统称“企业”。
第三条 企业应当依法接受所在市、县(市、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监督管理。市国资委按照国有资产出资人的职责,对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指导督促企业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政策及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等;
(二)督促企业主要负责人落实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和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好对企业负责人的安全生产业绩考核;
(三)参与对企业安全生产的检查、督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防范和隐患治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