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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键设备是指企业主要生产设备、引进设备,且出租设备价值达企业总资产1%以上的。

  重要建筑物是指企业主体厂房、办公楼以及其他与企业生产密切相关的房屋、场地等资产,且出租资产价值达到企业总资产2%以上的。

  第六条 拟租赁的资产需进行评估的,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委托具备资质的评估机构,按照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对拟租赁的资产进行评估。资产评估报告报市国资委确认。

  第七条 租赁国有资产涉及房地产的,必须按房地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及规章办理有关手续。

  第八条 企业资产租赁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原则上应当采取竞价的方式进行;对个别不能招标的,采取评估方式确定租赁价格,底价确定原则上应当遵循以下方法:年租金底价=评估后租赁资产的年分类折旧额+评估后租赁资产额×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如实际租赁价格低于底价应当向职工公示。

  主业范围包括资产租赁的监管企业,其经营性物业的租赁参考价可参照上款要求,亦可根据市场询价及供求情况确定。土地使用权和房产等以周边相同地段租赁价格作为参考价;设备等以同类设备市场租赁价格作为参考价。

  第九条 国有资产租赁价格低于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标准的,须报市国资委批准,涉及金额较大且确需实施的由市国资委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条 企业资产租赁附带为承租人提供水、电、气及供暖等关联服务的,出租企业应当按照有关收费标准和消耗数量足额收费,不得无偿或者低价提供。

  第十一条 企业租赁资产的租金收入,必须按国家现行财务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并按税法规定及时、足额纳税。

  第十二条 对外租赁房屋或土地时,不得擅自变更建筑结构和使用功能;不能随意让承租人在土地上建造房屋及其他永久性建筑物。承租人如进行大规模的装修,要求其事先与企业进行协商,并就企业如需提前终止合同的情况发生时的装修补偿标准进行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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