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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韶国资产权〔2009〕120号)


各监管企业:

  现将《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映。

韶关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ΟΟ九年十一月三十日

  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行为,提高国有资产运行效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国资委监管企业资产租赁行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资产租赁,是指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作为资产租赁方,将土地、生产设备、建筑物等资产,部分或者全部租赁给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承租人)使用,并由承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企业与投资者建立合资、合作涉及资产租赁的,按《企业国有资产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资委令12号)及《韶关市国资委监管企业投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韶国资产权[2008]4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市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依法对企业的资产租赁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企业资产租赁应当制定资产租赁方案并经企业董事会或者厂长(经理)办公会审议。资产租赁方案应当包括租赁资产的目的、可行性、资产明细、租赁期限、租金标准及用途、租赁资产用途等内容。

  企业整体资产或者关键设备、重要建筑物、土地等资产租赁,应在征求企业职工的意见后,由企业董事会或者厂长(经理)办公会形成初步一致意见报市国资委审核,国有股权代表按国资委出具的意见在董事会(股东会)上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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