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南京市关于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有关事项的通知

  2、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香港居民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09〕115号)精神,从2010年起,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为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的香港居民,在参加注册税务师资格考试时,可免试《财务与会计》一个科目,只参加其余4个科目的考试。按照《人事部办公厅关于2002年上半年各专业资格考试相关问题的通知》(人办发〔2001〕94号)的规定,其成绩管理为两年滚动。
  (三)有关工作年限的要求是指报名人员取得学历前后从事本专业工作时间的总和,其截止日期为考试年度当年年底。
  (四)根据原人事部办公厅、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有关文件规定,
  香港、澳门居民依据报名条件可以参加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报名时应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大学专科以上学历或学士以上学位证书,从事经济、法律或税务代理工作年限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明。请各地及时向社会公布有关文件精神,同时在报名时,必须采集国籍地区信息,单独标注。

  三、报名工作
  (一)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采取网上报名、网上支付的报名组织方式。报名时间:2009年12月14日-2010年2月5日下午4点。报名网址:http://www.njrsks.com。点击“网上报名”进入“南京市2010年人事考试网上报名”,选择“2010年度全国注册税务师执业资格考试网上报名”。(上传电子照片要求:证件照,高170像素,宽130像素,jpg格式,照片文件小于30k。)
  (二)凡新报名参加此项考试的报考者,网上支付成功后,于2010年3月1日-5日将有关报名材料送市人事考试中心接受资格审查,地点:南京市北京东路63号南京人才大厦一楼18号柜台,联系电话:025-83151995。
  需送交的材料清单如下:
  1.网上下载的报名表和本人近期2寸免冠照片1张(贴在报名表右上角相应位置);
  2.本人身份证(或军官证)及复印件。
  3.相应的学历证明及复印件;或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证书及复印件(限经济、会计、统计、审计和法律专业)。免试部分科目人员还须提供相应的免试证明材料(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或香港会计师公会正式会员证)及复印件。
  4.有效的业务工作证明原件。
  (报考人员应对提交的信息和材料负责、凡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并且报名费用不再退回。)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