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
(哈政办综〔2009〕82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救助体系,规范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工作,根据《
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
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印发〈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8〕156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黑政办发〔2009〕37号)和《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的通知》(黑民办〔2009〕84号)有关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做好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认定范围
城市低收入家庭,是指在我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基础上,家庭成员人均收入和家庭财产状况符合低收入标准的城市居民家庭。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抚养或扶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二、认定标准
按照省政府要求,我市城市低收入家庭标准,为我市城市低保标准的1.2倍至1.5倍(包括1.5倍)之间。
三、认定条件
家庭收入和家庭财产在我市城市低收入困难家庭标准之上,符合低收入家庭标准的。
其中,家庭收入是指家庭成员在一定期限内拥有的全部可支配收入,包括扣除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及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支出后的工薪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和转移性收入等。家庭财产是指家庭成员拥有的全部存款、房产、车辆和有价证券等财产。
四、认定部门及程序
(一)认定部门
市民政局负责全市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指导工作。区、县(市)民政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低收入家庭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各级财政、劳动和社会保障、房产住宅、公安、交通、地税、工商、发展改革和物价等部门负责配合民政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成员收入核定的有关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