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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强化我省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


  公安部门要积极开展“保护生命、平安出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工程和交通安全宣传教育“五进”活动,加强客货运企业驾驶人、农民、中小学生等重点群体的宣传,加强交通安全提示,创建和推荐一批交通安全“示范村”、“示范学校”、“示范社区”和“示范企业”。

  教育部门要加强对在校师生的道路交通安全、应急逃生等宣传教育工作。

  农业(农机)部门要加强对拖拉机驾驶人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督促运输企业做好客运驾驶人交通安全宣传工作,制作包含客车安全配置措施(如安全带、破窗锤、灭火器、安全门等)及使用方法、应急逃生方法、社会监督等内容的安全宣传警示片,发送全省所有客运企业,并与公安、旅游、教育等部门督促客运车辆、旅游车和校车在载客出发10分钟内必须播放安全宣传警示片,并逐步作为客运车辆安全监管检查内容之一。

  九、进一步强化全社会的道路交通安全监督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完善道路交通运输安全隐患举报奖励制度,设立道路交通安全隐患统一举报电话,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移动信息平台,发动全社会群众监督,聘请义务监督人,支持新闻媒体舆论监督。

  各级交通运输、住房和城乡建设、教育、公安等相关部门要督促有关单位在所有客车、旅游车辆、公交车和校车配备应急逃生所需的灭火器及安全锤。所有客车、旅游车辆要在车内醒目位置粘贴标有最高时速、限载人数、驾驶人连续驾驶时长和GPS记录仪使用等内容的“行车安全公众监督牌”,鼓励乘客发现违规行为及时举报,并公布举报电话。

  十、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

  要严格按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等相关规定,按生产安全事故的等级,由省、市、县(区)政府或政府授权、委托的有关部门及时组织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查明事故原因和责任。对未按《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政府及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的通知》(闽政文〔2009〕33号)等有关规定落实监管职责的,要追究其监管责任,并依法从严处理发生事故的责任单位,严肃追究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要及时向社会公布。每年上级政府要对下一级政府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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