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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的系统工程,为了切实加强对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领导和保持工作的连续性,从我省的实际出发,成立省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领导小组(见附件1),负责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领导。领导小组下设非煤资源、煤炭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两个办公室,分别挂靠省国土资源厅和省经贸委,非煤资源整合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牵头负责,煤炭资源整合工作由省经贸委牵头负责。两个办公室要加强沟通,相互协调,积极配合,强化指导和督促检查,及时调查研究解决整合工作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市、县(区)政府是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对整合工作的组织领导,将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纳入政府工作的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福建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和批准的勘查区、矿区实施方案大力推进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同时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构,充实力量,保障工作经费。

  (二)依法扎实推进整合工作。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严格按照时间进度要求完成整合实施方案的编制和审批。市、县(区)政府对已列入整合范围的矿业企业,要加大力度使整合工作落实到位;对列入停止勘查的项目和关闭的开采矿山,要按照有关规定停止勘查、关闭到位,有关部门要及时注销相关证照;对无故拖延整合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要督促其限期开展整合,否则有关部门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的延续、变更手续;要严防被列入整合的探矿权人、采矿权人弄虚作假,整合工作搞形式、走过场,一经发现要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吊销其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函告有关部门吊(注)销相关证照;对借整合名义实施违法建设生产的矿山企业,省经贸、安监和福建煤监部门要吊销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函告有关部门吊(注)销相关证照。列入省、市、县整合的重点矿区,市、县(区)政府要制定挂牌督办方案,限时完成整合工作任务。凡未按整合实施方案完成整合工作任务的地区,自2011年1月1日起,不得新设矿业权。

  (三)建立责任机制。市、县(区)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督促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各级国土资源、发改、经贸、公安、监察、财政、环境保护、国有资产、工商、安监、煤监等有关部门要密切协作,简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加快审批办理有关证照。在整合工作中,省经贸委负责组织审批煤矿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和整合煤矿的生产设计,督促煤矿企业整改、完善生产系统,依法办理煤炭生产许可证。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整合区域内的资源和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调查摸底,组织审查勘查区、非煤矿区资源开发整合实施方案,划定矿区范围,依法办理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环保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进行审批,对严重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国有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有关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商部门负责对整合后矿山企业依法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和设立(变更)登记手续。安全生产监察监管部门负责督促有关部门落实省政府安全生产“一岗双责”规定,对整合后矿山开展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并依法办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函告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福建煤监局依法履行煤矿安全监察,对整合煤矿初步设计安全专篇进行审批,并依法办理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福建煤监局、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并函告有关部门及时依法吊销相关证照。公安部门负责加强整合矿山爆炸物品管理工作,对整合工作中确定关闭的矿山,依法吊销其《爆炸物品使用许可证》,并对遗留的爆炸物品妥善处置;对整合工作中因开展生产系统改造需要使用爆炸物品的,公安机关凭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颁发的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进行审批;严肃查处非法买卖、持有爆炸物品行为。电力部门负责整合矿山的用电监管,严禁向违法生产矿山供电和转供电。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监察对象在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中履行职责的情况实施监察,依法依纪查处矿产资源整合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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