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整合工作检查验收(2010年12月10日至2010年12月30日)。全省各市、县(区)政府在完成本辖区整合工作后要认真进行自查,向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整合自查报告。省矿产资源整合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对全省整合工作进行验收,省国土资源厅汇总全省整合工作情况后向国土资源部、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提交自查报告。
五、具体要求
各地要按照资源整合的要求,因地制宜,依法依规稳妥推进,全面完成矿产资源整合工作的各项任务。
(一)合理确定整合主体。按照以优并差、以大并小的原则先从整合勘查区、矿区内确定整合主体。对勘查区、矿区内参与整合的企业均无法产生整合主体,或者参与整合的企业在规定整合期限内未达成整合协议的,市、县(区)政府可以优先选择符合产业政策和布局规划的下游优势企业作为整合主体;也可以招标方式规范引入优势企业,公开、公平、公正地确定整合主体;还可以将矿区内矿业权依法收回,统一规划后按规定权限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重新向社会公开出让矿业权。
(二)严格确定停止勘查项目和关闭开采矿山。县(市、区)政府应将位于禁采区、不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环保要求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勘查项目、开采矿山列入整合停止勘查和关闭名单,按要求进行关闭,并通知相关部门注销有关证(照)。
(三)规范证照办理程序。整合主体确定后,整合主体可以依据批准的矿区整合实施方案申请划定矿区范围,整合后符合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颁证条件(见附件2)的,依法申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整合主体取得新颁发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和相关证照后,才能开展勘查活动、组织生产。
(四)规范整合行为。市、县(区)政府及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切实推进整合工作,不得实施假整合。整合后的矿区内严禁出现非法挂靠等现象,不得借整合之名逃避关闭,被关闭的矿山,不得纳入矿产资源整合范围。
(五)健全完善制度。加快完成市、县(区)矿产资源总体规划修编工作,制定下发探矿权和采矿权延续勘查开采、探矿权转采矿权条件,建立矿产资源分类管理制度,以及加强矿山环境保护和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的管理制度,促进矿业的健康、有序、可持续发展。
六、保障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