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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通知


  具备统筹部署整装勘查成矿地质条件的矿产资源勘查区,以及一个成矿区设置多个探矿权、布局明显不合理的勘查区。整合的重点勘查区为:浦城、政和、建瓯、尤溪、德化等闽西北构造隆起区;新罗、漳平、永定、大田、上杭等闽西南构造拗陷区。

  四、工作安排

  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在省政府领导下,以市、县级行政区域为单元,由县级政府具体负责实施。总体安排为:

  (一)编制整合总体方案(2009年10月至2009年12月)。由省政府办公厅下发《福建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市、县(区)政府可根据需要,组织制定辖区内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方案。

  (二)制订矿区、勘查区整合实施方案(2010年1月至2010年3月)。各市、县(区)政府在上一轮煤及非煤矿山整合工作基础上,根据《福建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总体方案》的要求,对本行政区域内矿业权设置情况进行全面梳理,对需进行整合的勘查区和进一步推进整合的矿区逐一登记造册,确定整合范围,编制勘查区、矿区整合实施方案。其中:

  1.涉及由部、省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的整合实施方案由矿山所在县(市、区)政府在2010年2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经设区市政府审核后,属于煤炭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上报省经贸委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实施;属于非煤矿区的整合实施方案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实施。

  2.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的矿山的整合实施方案由矿山所在地的县(市、区)政府于2010年2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上报设区市政府审查批准,报省政府备案,并抄报省国土资源厅、省经贸委。

  3.勘查区整合实施方案由勘查区所在设区市政府于2010年2月底前组织编制完成,上报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相关部门批准实施。

  (三)整合方案实施(2010年3月至2010年12月)。市、县(区)政府根据《福建省进一步推进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总体方案》和审查批准的矿区(勘查区)整合实施方案,作出整合决定并组织实施,市、县(区)政府对列入整合矿山下达停产指令,并通知相关职能部门暂扣有关证照,确定整合后的勘查开发主体。确定的整合主体按照有关规定重新申办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相关证照。整合后的勘查区未重新取得勘查许可证不得进行勘查工作;整合后的矿山未经验收合格,重新换发(变更)其它相关证照后,不得组织生产。在整合工作实施中,县(市、区)政府对确定的停止勘查项目和关闭开采矿山,按要求实施关闭,相关部门注销有关证(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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