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完善金融服务措施
(七)鼓励台资企业在资本市场直接融资。各地可选择经营业绩好、有上市意愿的台资企业作为培育对象,给予重点扶持和指导,支持其上市。
(八)加大贷款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对台资企业信贷投放遵循与内地企业相同的授信标准,在条件成熟情况下要更多地为台资企业提供符合其特点的信贷支持。凡总行对台资企业设有专项融资额度的金融机构,要积极向总行争取信贷额度,支持我省台资企业做大做强。
(九)创新金融抵押担保方式。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鼓励金融机构积极推出面向台资企业的股权质押、应收款质押、动产质押等多种新的金融抵押担保产品。支持台资企业共同组织设立担保公司,为中小台资企业贷款提供担保。
三、鼓励支持科技创新
(十)加大对台资企业节能降耗的支持力度。加强对台资企业的指导,使其严格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政策。鼓励现有台资企业加快技术创新、升级改造,实现节能减排。经认定的生产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或采用资源综合利用工艺和技术的台资企业,可按有关规定申请节能专项资金和节能奖励,申请程序和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
(十一)支持台资企业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对符合高新技术企业条件的台资企业,有关部门要及时办理认定手续,申报程序和认定条件与内资企业相同。
(十二)鼓励台资企业创立自主品牌。支持和鼓励符合条件的台资企业产品申报中国驰名商标、国家质量奖、中国名牌产品、河南省著名商标、河南省质量奖、河南省名牌产品等。
(十三)加强知识产权服务与保护。台资企业在河南研发的专利,享受本省企业同等的扶持政策。加强对台资企业注册商标专用权、专利权、版权、字号等知识产权的保护。
(十四)鼓励台资企业进行技术研发。支持台资企业承担重大科技专项、产业共性技术开发等项目。鼓励台资企业与我省高校和科研机构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及产品创新,引导其建设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研发机构。
四、营造良好的发展环境
(十五)完善台资工业园基础设施。继续做好承接台资企业产业转移工作,积极扶持各类台资工业园,完善园区供电、供水、供气、道路、环保、通信、消防等基础设施,推进园区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