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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关于加强餐饮服务机构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长卫法监发〔2009〕19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管理局(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七部委下发《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及国家药监局《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做好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工作的通知》精神,针对我市目前机构改革的现状和食品安全工作实际,市政府要求,在机构改革完成前,食品安全综合协调、餐饮服务和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的监督管理工作仍由原来部门承担,渠道不变。卫生行政部门仍负责《餐饮服务许可证》核发、餐饮服务机构和保健食品及化妆品的监督管理。
  为全面贯彻落实市政府精神,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加强餐饮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开展摸底调查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对辖区内的餐饮服务机构进行全面的摸底调查,对无有效证照的餐饮服务机构,根据有关标准,达到标准的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达不到标准的依法进行查处;对持有有效证照的餐饮服务机构进行规范、整顿。
  二、开展专项整顿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要在全面做好餐饮服务日常监管工作的基础上,开展餐饮服务机构的整顿工作,进一步规范餐饮服务环节的市场秩序。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以此次专项整顿为契机,加大监督执法和行政处罚力度,使餐饮服务机构的卫生管理得到进一步的规范。
  三、工作要求
  (一)要从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保障公众饮食安全的大局出发,按照国家、省、市的有关文件精神,克服等待和观望的思想,切实增强肩负职责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进一步提高认识,有效履行职能,理顺工作程序,切实落实餐饮消费环节的行政许可、日常监督责任。
  (二)要严格按照国食药许[2009]257号文件要求填写和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到餐饮服务许可工作有序开展、依法公正。在餐饮服务许可审核和监督执法过程中使用卫生执法文书,公章不变。
  (三)要加强《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实施条例》培训和学习,加深对食品安全法及实施办法的理解和把握,确保执法人员准确理解和全面掌握《食品安全法》的主要内容,提高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意识和执法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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