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加强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认定工作的通知
(粤经信节能〔2009〕225号)
各地级以上市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
最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以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的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148号),自2009年1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对企业销售的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自产的综合利用产品由税务机关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办法,具体退税比例2009年为100%,2010年为80%。为更好落实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现就认定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各单位要广泛宣传,认真组织符合条件,并且以三剩物、次小薪材、农作物秸秆、蔗渣等4类农林剩余物为原料生产综合利用产品的生产企业,按《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印发
国家鼓励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粤经贸环资〔2006〕801号)要求,在2010年1月13日前提交申报材料(一式两份)。
二、提交的材料还应该包括以下材料:
(一)2008年1月1日起,未因违反《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受到刑事处罚或者县级以上环保部门相应的行政处罚的证明材料。
(二)综合利用产品送交由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资质认定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质量检验,并取得该机构出具的符合产品质量标准要求的检测报告。
(三)纳税人应单独核算综合利用产品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以及应纳税额。
三、本通知所述“三剩物”,是指采伐剩余物(指枝丫、树梢、树皮、树叶、树根及藤条、灌木等)、造材剩余物(指造材截头)和加工剩余物(指板皮、板条、木竹截头、锯沫、碎单板、木芯、刨花、木块、篾黄、边角余料等)。
“次小薪材”,是指次加工材(指材质低于针、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其中东北、内蒙古地区按LY/T1 505-1999标准执行,南方及其他地区按LY/T1369-1999标准执行)、小径材(指长度在2米以下或径级8厘米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和薪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