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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发票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1、税控装置推广应用的范围。
  (1)凡从事服务业、娱乐业、文化体育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讯业、交通运输业等适合使用税控装置的行业,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和固定场所的单位纳税人;
  (2)月核定营业额在5000元以上的个体工商户;夜总会、练歌房、茶楼、洗浴中心、足浴、美容等行业必须按规定购置使用税控装置;
  (3)低于上述标准的纳税人主动申请使用的,可以降低推行标准;
  (4)因各种原因无法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但具有一定的经营规模和固定场所,并已纳入税收征管的纳税人。纳税人提出申请,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可以批准其购置安装税控收款机并领购发票。
  2、税控装置推广的机型。
  为便于税务机关的管理和服务单位的销售维护,此次税控收款机推广的机型确定为高档、中档、低档税控收款机和外挂税控器,纳税人可视情况自行选择适合自身经营需要的机型。
  3、非国标税控收款机的更新。
  因我局以前在餐饮业、娱乐业及部分行业推广的税控收款机均为非国标产品,不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4]110号)文件的要求,也无法进行改造升级,因此在推行阶段采用过渡期的方式更换在用机,过渡期至2010年12月31日。具体为:
  (1)在用机安装使用满三年(36个月)的,纳税人应重新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各主管地税机关应按本方案规定的时间停止向其发售现行57mm的税控发票;
  (2)在用机安装使用未满三年(36个月)的,使用期限至2010年12月31日,纳税人重新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在过渡期内,如非国标在用机发生故障等原因导致无法使用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建议纳税人直接购置使用国标税控收款机。
  4、购置税控装置费用的处理。
  (1)企业纳税人可享受的税收优惠。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广税控收款机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4]167号)的规定,营业税纳税人购置税控收款机,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凭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税额,抵免当期应纳增值税或营业税税额,或者按照购进税控收款机取得的普通发票上注明的价款,依下列公式计算可抵免税额:
  可抵免税额=价款/(1+1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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