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新设定《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手工发票》(百元版)。限定在核定月营业额5000元以下的个体工商户申请领购时发售,各级地税机关应严格控制该种发票的发售范围,市局将视税控收款机推广的具体情况取消该发票。
5、保留《建筑业统一发票》(网络开票版),将《建筑业统一发票》(万元、十万元、百万元版)整合至该发票;
6、保留《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平推一联),将《银行代收费专用发票》(卷式)整合至该发票;
7、保留《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三联、四联);
8、保留《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代开);
9、保留《国际海运业运输专用发票》;
10、保留《保险业专用发票》(财险);
11、保留《国际海运业船舶代理专用发票》;
12、保留《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专用发票》;
13、保留《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
14、保留《铁路客运餐车定额发票》(1元、2元、5元、10元、50元、100元);
15、保留《山东省青岛市保险业寿险专用发票》(单张三联使用撕裂钢线、单张三联使用剪切线、三联、四联);
16、保留《青岛市医院门诊收费专用发票》(机开)(门诊、住院、挂号);
17、保留《国际航空旅客运输专用发票》;
18、保留《出租车专用发票》(机开);
19、保留《出租车燃油附加费专用发票》(定额);
20、保留《青岛市地方税务局停(泊)车定额专用发票》共分为1元、1.5元、2元、3元、5元、8元、10元、20元;
21、保留《山东省青岛市房地产业税控机打统一收据》(机开);
调整后的发票种类及规格具体见《发票种类简并分类表》(附件)。
(二)严格控制企业冠名发票(以下简称自印票),逐步向统一发票过渡。对于现在的企业自印票采取以下三种措施:
1、对于自印门票,仍然按照现行的办法办理。
2、对于除门票之外的其他自印票申请原则上不再受理。
3、对于现在使用的企业自印票,一是能够使用我局统一发票的,不再使用企业自印票,使用税控装置开具《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二是企业自印票开具项目与《青岛市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所列项目差异较大,使用我局统一发票有困难的,市局将针对其具体情况,制定专门的管理办法。
(三)改革发票管理方式,强化发票的控税开具。
推广使用税控装置(含税控收款机、税控盘,下同)是我局发票管理改革的重要举措,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
税控收款机推广应用实施意见》(国税发〔2004〕110号)和《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岛市推广应用税控收款机实施方案的通知》(青政办字〔2006〕97号)精神,按照“统一标准、生产许可、政府推广、分步覆盖”的原则,在我市范围内娱乐业、服务业等开票频次高的适合使用税控收款机的行业,并具有一定规模和固定经营场所的纳税人中推行使用税控收款机;在其它开票频次低的适合使用税控器的行业推行使用税控器;建立行业税控管理系统,分期将电信业、保险业等行业发票开具纳入行业税控管理。使用税控机具后,达到发票开具信息按时回读,解决当前对发票数据监控不利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