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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川市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管理条例

银川市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管理条例
(2009年8月6日银川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2009年9月29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2009年10月14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银川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使用和管理,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公共安全监控报警系统(以下简称监控报警系统),是指采用视频监控、探测器等技术设备,对本条例规定的涉及公共安全的场所和区域进行信息采集、传输、显示、报警、存储和管理的系统。

  第三条 市公安机关是本行政区域内监控报警系统建设、使用的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并具体负责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监控报警系统建设、使用的管理。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监控报警系统建设、使用的管理,并接受市公安机关的监督和指导。

  发展改革、财政、通信、科技、交通、水利、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供电、电信运营、广播电视等单位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第四条 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和使用应当遵循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筹建设、资源共享、合法使用的原则。

  第五条 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和使用,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侵犯个人隐私及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 市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公共安全的需要,编制监控报警系统的建设规划。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公安机关负责本辖区内监控报警系统建设规划的编制,并报市公安机关备案。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安装监控报警系统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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