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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长春市卫生局转发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的通知
(长卫基妇发〔2009〕33号)


各县(市)区卫生局,开发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卫生局):
  现将卫生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2009年版)的通知》(卫妇社发[2009]98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在实施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工作中遵照执行,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部门要提高认识,将《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纳入各县(市)区卫生工作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中,制定细致合理的工作计划,并结合本地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各县(市)区卫生局及有关部门要确定专人负责,保质保量的完成国家和省重点监测数据,及时报基妇处。
  三、搞好本县(市)区范围内的培训、监测、指导,确定相关的培训基地,及时组织相关技术人员参加培训,保证项目的技术质量,达到国家规定的标准要求。
  四、要加强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宣传,借助新闻、广告等媒体使广大人民群众更好的了解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的相关政策,让人民群众充分享受到公共卫生服务所带来的益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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